关于印发三门县招投标市场不良行为计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1/12

 

三门县人民政府文件

 

三政发〔201044

 

 

 


关于印发三门县招投标市场不良行为计分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门县招投标市场不良行为计分管理办法(试行)》已经

十四届县政府第三十八次县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月二十

 

三门县招投标市场不良行为计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招投标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逐步建立市场准入和清出机制,努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招投标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三门县行政区域内参与招投标市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投标市场,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集体)产权等交易活动的市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行为,是指参与招投标市场从事交易活动的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扰乱市场秩序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五条  不良行为记录采用计分制,计分标准见附表。

第六条  不良行为记录的管理。

(一)本办法中的不良行为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认定。具体分工:

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简称县招管办)负责建立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档案,并对不良行为记录与披露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建设规划局负责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建设市场不良行为的调查和认定。

县交通局负责对公路、桥梁等交通建设领域建设市场不良行为的调查和认定。

县水利局负责对水利基本建设领域建设市场不良行为的调查和认定。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出让和矿产资源出让领域的不良行为的调查和认定。

县检察院、监察局、公安局负责对建设工程领域行贿受贿等违纪违法案件的调查和认定。

县财政局负责对政府采购领域不良行为的调查和认定。

县财政局、审计局负责对施工企业虚报冒领、编制的竣工结算发生核减率超出送审价10%以上,以及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监理、勘测、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机构等单位未切实履行职责,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浪费等不良行为的调查和认定。

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对施工企业无故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事件的调查和认定。

县招投标中心负责对不良行为记分的公示工作,并根据进中心交易的有关市场主体的申请提供相关不良行为记分及公示信息的查询。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和承办人员,落实责任制,加强对各方主体不良行为的监督检查以及不良行为记录真实性的核查。

第七条  不良行为计分的操作程序。

(一)市场主体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或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处罚和通报单位应将处罚决定书和通报抄告县招管办,县招管办根据记分标准记分后,交由县招投标中心予以公示。

(二)在县招投标平台发生的各类不良行为,由县招管办根据不良行为的情况填写《不良行为登记备案表》(附表二)后,交由招投标平台相关监管单位查处。各相关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予以核查,其核查程序:

1.取证。由调查人员依据本办法对存在不良行为的市场主体进行调查和取证,不良行为证据一般为当事人调查笔录或其他书面证据。

2.认定。经查证确有违反本规定的,应及时下达不良行为认定书并抄送县招管办。

3.记分。招管办接到不良行为认定书后,在2个工作日内填写《三门县招投标市场不良行为记分审批表》(附表三)并予以记分公示。

第八条  不良行为记分的应用。

(一)对有不良行为记分记录的招投标市场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由县招管办在招投标中心网站给予公示,公示期为4个月至2年。对违反本规定未受到行政处罚的,公示期限按2个月/分计算;违法行为被处罚的视情节轻重公示4个月至2年。

(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应当约定,因下列不良行为之一被记分或其他行为记分累计达6分(含6分)以上受到记录公示的潜在投标人,在公示期内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1.在招投标活动中,有行贿、受贿行为的;

2.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串标、围标、抬标等违法行为的;

3.在招投标活动中,有泄露应保密的资料、信息等或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有关保密资料等行为的;

4.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5.有提供虚假证明或资料、出具虚假报告或签单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6.投标人中标后,有非法转包、违法分包中标标的等行为的;

7.不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因不可抗力引起的除外),情节严重的;

8.其他被各招投标活动行业监管部门做出“公示期内不得参加招投标活动”处理的不良行为。

(三)除因本条第二项外的其他不良行为受到记录公示的,招标人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不良行为具体限制办法及记分标准。

(四)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一年内累计计分达6分以上的,一年内不得承接县内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招标代理机构内部人员一年内累计计分达10分以上的,招标代理机构一年内不得承接县内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五)对具有不良行为记分记录的评标专家库评委,每扣2分县招管办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通报;一年内记分达4分者,取消其担任评委资格,不得再参加评标活动。

(六)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集体)产权、采矿权交易及履行交易相关的合同中的竞买人,发生不良行为被记分4分的,一年内不得参与三门县境内的相关竞买活动;发生不良行为被记分6分及以上的,二年内不得参与三门县境内的相关竞买活动。

(七)注册造价工程师(包括造价员)一年内累计记分达6分以上的,一年内不得承接县内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造价业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内部人员一年内累计计分达12分以上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一年内不得承接县内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造价业务。

(八)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对记录内容有异议的,可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申诉处理期间,不影响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

对应列入不良行为记录而未列入的,知情人可向县招管办及招投标平台其他监管部门举报。

(九)对有不良行为记分记录的投标市场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及时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处罚。

第九条  不良行为记录的查询。

(一)招标人在选定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前,应通过诚信信息平台查询拟定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有无不良行为记录;

(二)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在接受投标人报名时,应通过诚信信息平台查询投标人(包括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项目经理等)有无不良行为记录;

(三)招标人在选定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前,应向县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拟定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有无行贿犯罪记录。

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在接受投标人报名时,也应进行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四)各招投标行业监管部门在办理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备案时,发现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招标人,由招标人自行改正后重新报送备案。

(五)招标人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不良行为记录查询或查询后不按本办法规定和相关规定处理的,一经发现、查实后,将依法纠正。

第十条  县招管办要加强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执法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各招投标行业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业招投标活动,严肃查处本行业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不良行为及时做出记录和公示,推进招投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招投标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招管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三门县不良行为记录范围和记分标准

2、三门县招投标市场不良行为登记备案表

3、三门县招投标市场不良行为记分审批表

附表1

三门县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范围和记分标准

 

不良行为主体

序号

不良行为

记分标准

 

 

 

 

 

 

 

 

 

 

 

 

 

一、投标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供应商等)

 

 

 

 

 

 

 

 

 

 

 

 

 

 

 

 

 

 

 

 

 

 

 

 

 

投标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供应商等)

 

 

 

 

 

 

 

 

 

 

 

 

 

 

投标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供应商等)

 

1

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无效证件或采取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2

2

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无效证件或采取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其中标无效

4

3

投标人之间、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的,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投标的

6

4

投标人向评委、业主或招投标管理部门及有关从业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

5

投标人向评委、业主或招投标管理部门及有关从业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

6

6

投标人取得投标资格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未向招标人书面说明擅自放弃投标的

2

7

投标人取得投标资格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未向招标人书面说明擅自放弃投标,虽有书面说明,但一年内累计放弃三次投标资格的

2

8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后,在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投标人在中标后无法定因素或未经招标人同意放弃中标的

4

9

投标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投诉他人的

2

10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遵守招投标场所纪律,无理取闹,经工作人员劝阻仍不改正的

2

11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2

12

中标人不按招标文件及其投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签订与招标文件及其投标文件相背离的合同

4

13

中标人违反合同,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合同(包括无正当理由拖延工期,项目管理班子不到位、不作为等),经查属实的

4

14

中标人违反合同,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合同,经查属实,情节严重的

6

15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规定擅自修改设计文件的

4

16

由于勘察设计单位原因造成工程重大变更给业主造成损失的

4

17

由于勘察设计单位原因造成工程重大变更给业主造成损失,情节严重的

6

18

中标人无故拖欠、克扣职工工资造成社会影响的

4

19

施工单位不严格按合同约定编制的竣工结算被审计部门审核、核减额超过审核价10%以上、20%以内的

2

20

施工单位不严格按合同约定编制的竣工结算被审计部门审核、核减额超过审核价20%以上、30%以内的

4

21

施工单位不严格按合同约定编制的竣工结算被审计部门审核、核减额超过审核价30%以上的

6

22

有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6

 

 

 

 

 

 

 

 

 

 

 

 

 

二、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

 

 

 

1

采用行贿、提供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

4

2

越级或超越规定范围代理招标业务的,超越招标人委托范围代理办理代理业务的

4

3

出借、转让、涂改代理资格证书的

4

4

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或收受贿赂,影响招投标公正性的

6

5

未经招标人同意,擅自转让招标代理业务的

2

6

项目班子人员未按省市有关规定配置或使用非企业自有人员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

2

7

代理机构丧失诚信,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具体负责项目代理人员业务水平低下,违反招标程序或影响招标投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2

8

隐瞒与被代理招标工程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的

2

9

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4

10

招标文件及其澄清答疑未按规定时间提交备案的

2

11

受业主委托编制工程预算和工程量清单、单项漏项计5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的或错算漏算累计达10%以上、20%以内的

2

12

受业主委托编制工程预算和工程量清单、单项漏项计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内的或错算漏算累计达20%以上、30%以内的

4

13

受业主委托编制工程预算和工程量清单、单项漏项计20万元以上或错算漏算累计达30%以上的

6

14

招标文件中存在漏洞,给评标活动、合同管理带来负面影响的

2

15

在招标过程中有失公正或因失误、失职造成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

2

16

招标投标评标档案资料不完备,未及时备案的

2

17

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擅自接受不合格投标人报名的

4

18

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2

19

在招标活动中有故意隐瞒招标人或投标人的违法违纪行为,有失公正的

2

20

在招标活动中因失误、失职,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4

21

阻碍或不配合执法部门对招投标投诉的调查处理的

2

22

有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6

 

 

 

 

三、专家评委

 

 

 

 

 

 

 

 

 

1

不遵守招投标评审纪律,泄露标书评审信息的

2

2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未主动申请回避的

2

3

评标过程中干扰或影响其他评委评审的

2

4

原则性不强,迟到早退的,履行职责差,不能秉公办事、不为招投标提供真实与可靠的评审意见的

2

5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现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及时报告并加以制止的

2

6

严重违反招投标纪律、不按照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的规定评标或严重失职的

4

7

连续三次抽中无正当理由而推脱不参加评审的

2

8

有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4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集体)产权、采矿权交易及履行交易相关的合同中的竞买人

 

 

 

1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保密的底价等内容的

4

2

竞买人之间或与产权人、中介机构相互串通,谋取压低价格等非法目的和利益的

6

3

采用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竞买人的

4

4

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与产权人签订合同或不履行合同或不按规定履行合同,造成产权人损失的

4

5

不按规定缴纳出让金(成交款)等款项的

2

6

未按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开发利用土地或矿产资源的

2

7

开发利用土地和矿产资源中,存在严重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事故后瞒报、谎报、拖延报告及破坏事故现场、阻碍事故调查的

6

8

有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6

 

 

 

五、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及注册造价工程师

(包括造价员)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及注册造价工程师

(包括造价员)

 

 

 

 

 

 

1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中因失误、失职造成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

2

2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中因失误、失职造成投诉,并经查证属实,有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4

3

泄露标底等技术经济秘密的

4

4

承接同一项目的标底编制及投标企业报价编制业务的或结算编制与审核业务的

4

5

政府性投资项目中,编制的施工图预算,单项漏项计5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的或错算漏算累计达10%以上、20%以内的

2

6

政府性投资项目中,编制的施工图预算,单项漏项计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内的或错算漏算累计达20%以上、30%以内的

4

7

政府性投资项目中,编制的施工图预算,单项漏项计20万元以上或错算漏算累计达30%以上的

6

8

政府性投资项目中,编制的竣工结算被财政,审计审核发生核减率超出送审价10%以上20%以内

2

9

政府性投资项目中,编制的竣工结算被财政,审计审核发生核减率超出送审价20%以上30%以内

4

10

政府性投资项目中,编制的竣工结算被财政,审计审核发生核减率超出送审价30%以上的

6

11

有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6

 

 

附表2

三门县招投标市场不良行为

登记备案表

                               

                                  备案登记号:

不良行为主体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不良行为简要情况

 

不良行为

发现人意见

 

招管办意见

 

                                  

注:本表由县招管办填写留存。

 

附表3

三门县招投标市场不良行为

记分审批表

不良行为主体

 

主体资格

□投标人□招标代理□专家评委□竞买人

□造价咨询机构及其他从业人员

法人代表

 

责任人

 

地址

 

联系电话

 

查处单位

 

监管人员

 

不良行为简述

 

记分情况

1   2   3   4   6

审核单位意见

 

行业监管部门意见:

(盖 章)

     

招管办意见

经办人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盖 章)

   

注:1、本表一式两份,县招管办、查处单位各留存一份

 

 

 

 

 

 

 

 

 

 

 

 

 

 

 

 

 

 

 

 

主题词:建筑  招投标  监管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

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8月20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