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三门县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16
三门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文件
关于征求《三门县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交易
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
我办在与各部门共同研究的基础上修改完善了《三门县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现将征求意见稿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于4月29日下午下班前将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反馈至县公管办。(联系人:赖晓平,电话:0576-83338310,电子邮箱:lai316@163.com)。逾期不反馈,视为无意见。
附件:《三门县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门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2020年4月16日
三门县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全面加强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简化交易程序、提高效率、规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三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法定招标限额以下的国有资金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以下规模标准的,应采用公开方式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单项服务费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四)招标代理服务费5万元以上的。
第四条 符合第三条规模标准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县内应急需要及事关民生的重要特殊项目经项目业主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报县政府同意后,可以不进行公开交易。
第五条 符合第三条规模标准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报备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程建设项目已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或经行政监督部门审核同意;
(二)预算书经财政部门审定同意(指工程施工项目);
(三)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
第六条 符合第三条规模标准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合理区间抽取定价法(下浮率方式)等选择办法确定承包人,具体方式由业主单位确定。采用合理区间抽取定价法(下浮率方式)的,下浮率区间由三门县招投标(政府采购)工作部门联席会议讨论确定,下浮率区间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项目业主单位在确定选择办法时,应明确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七条 符合第三条规模标准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公开交易操作程序:
(一)项目报备;
(二)项目交易公告应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公告,公告期不少于5日;
(三)项目业主单位在公告规定时间,按照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确定办法,组织项目交易;
(四)项目业主单位根据选择办法确定承包人,并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公示3日;
(五)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双方签订合同。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三条规模标准以下的其他小额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述规模标准的,应进入具备相应条件的交易平台交易,全面推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可以采用招标、合理区间抽取定价法(下浮率方式)或其他方式公开交易,具体由业主单位确定。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单项服务费在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第九条 符合第八条规模标准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县内应急需要及事关民生的重要特殊项目经项目业主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报县政府对应分管领导同意后,可以不进行公开交易。
第十条 符合第八条规模标准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交易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经项目业主单位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预算经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单位编制,且经业主单位认可(指工程施工项目),财政部门对项目预算审核有要求的按其规定;
(三)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
第十一条 符合第八条规模标准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公开交易操作程序:
(一)项目交易公告应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小额工程版块上发布,公告期不少于5日;
(二)项目业主单位在公告规定时间,按照确定的交易方式,组织项目发包;
(三)项目业主单位根据选择办法确定承包人,并在项目业主单位或主管部门网站,同时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公示3日;
(四)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双方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采用招标方式的小额工程交易项目,评标委员会由3人或以上单数组成;对于未设置技术标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组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单位根据评标办法当场宣布招标结果。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负责做好相关记录,并和其他交易资料一同存档。
第十三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交易工作;县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监督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活动实施监督。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对本乡镇(街道)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业主单位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操作,县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的业务指导,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各业主单位要加强对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交易资料的整理归档,档案应包括交易项目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的交易文件、交易过程记录、承包合同等全部资料,落实固定科室和人员集中统一保管。
第十五条 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以制止或者要求整改,整改期间可暂停交易活动;有关部门对项目业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问责:
(一)项目未经集体讨论,擅自发包的;
(二)项目违反交易程序、规则的;
(三)存在弄虚作假、规避交易管理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确定的承包人签订合同的。
第十六条 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价格、工程结算价格应严格按发包价执行,严禁擅自扩大建设内容及其投资。合同执行过程中,应严格控制项目工程的总预(概)算。工程变更严格按照《三门县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我县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各部门及下属单位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三门县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三公管办〔2018〕1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门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2020年4月16日印发